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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汽车必须退出公路

1998-07-13 来源:光明日报 黄炳烈 我有话说

目前,一些本应强制报废的汽车仍在公路上行驶。这些车,隐患多,噪音大、油耗高、污染重、安全系数低,在汽车交通事故中,有相当部分是报废汽车。有人称这类汽车为“在路上滚动着的炸弹”,“乘上这种车,等于一脚跨进了火葬场”。我们对浙江省的报废汽车的流失问题进行调查,发现流失的报废汽车几乎接近报废汽车总量的一半,大部分流到不法个体户手中。浙江省永康、龙游、上虞、转塘等地已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报废汽车交易市场,除此之外,在一些城市和农村的结合部,在国道、干道沿线的重点城镇也有经营报废汽车的非法活动。报废汽车只要六大总成(发动机、前桥、后桥、变速器、大梁、驾驶室)还能使用,经过汽车修理“能手”检修总能使汽车动起来,重新上路。

对个体经营者来说回收报废汽车是个本小利大的行当,花几万元,就可以支起个摊位。据了解,一些个体老板每年回收汽车数量高达2000辆以上,每辆大车、小车平均以5000—15000元收购,“乔装打扮”之后平均加价1000元以上卖出,有的小轿车的售价可达2.5万元,拼装的8吨货车每辆售价在2—3万元之间。由于本小利大,个体回收废旧汽车行当发展势头很猛。

按照国家规定:废旧汽车的回收价格与当地统料废钢回收价格持平,进口车350—500元/吨,国产货车300元/吨。而个体户则以每吨1000—15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。因此,不少车主把报废汽车转卖到个体市场的个体户手中。

老旧汽车流失还表现在,有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关系延长报废时间;有的车辆未到报废期限就卖掉了,只卖车不卖牌,出现了“无籍车辆”;报废汽车以巧妙的方式,花钱买照,则称之为“滚钱汽车”。

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主义作怪,一些个体回收市场获得“合法”的经营执照。主要原因是个别领导把它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之一。

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是特种行业,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都有明文规定。这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,我认为,当务之急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,堵住报废汽车流失的漏洞。报废汽车应由国有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回收,各项回收制度进一步完善。

要尽早出台有关回收报废机动车辆的法规,依法整治秩序,并监督执行,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。各省、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都必须在当地公安车辆管理处设点,派人专门负责登记机动车的注册数量(拥有量)和每年该回收的数量(报废量),并建立电脑网络,将数据输入各有关职能部门电脑。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肃处理。

(作者系中国致公党浙江省委会秘书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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